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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国际人道法中关于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的保护规定,包括定义、国际法规定、在不同类型冲突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如何通过特殊标记进行识别。
大纲
-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的保护
- 国际人道法规定
- 定义
-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指攻击可能导致严重平民损失的工程和设施,如堤坝、核发电站。
- 国际法规定
-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
- 《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5条
- 定义
- 保护措施
-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保护
- 1. 禁止攻击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
- 2. 禁止攻击可能导致危险力量释放的军事目标。
- 3. 禁止将这些工程和设施作为报复对象。
- 4. 避免军事目标设在附近,保护装置不用于敌对行动。
- 5. 必要时可终止保护,但应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力量释放。
- 6. 冲突各方应另定协议,特别保护。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保护
- 禁止攻击任何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
-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保护
- 识别与标记
- 使用鲜橙色圆形标记以便于识别和保护。
- 国际人道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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